第一條:定名
      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『台大景福』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,
       正式英文譯名為 TAITA JING-FU MEDICAL FOUNDATION
  第二條:宗旨
       本會以促進醫學教育及研究之發展,扶助醫學從業人員之再訓練、
       促進國內外醫學之交流,及舉辦有關校友福祉及聯誼之各項活動,
       以提高醫療水準為目的。
  第三條:會址
      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。必要時得於國內外設立分會,
       其地址另定之。
  第四條:董事會
      (一)本會設董事十五人,組織董事會。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院長,國
         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、副院長一位、北美台灣大學醫
         學院校友會理事長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畢業之國內縣市級以上
         校友會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一人為當然董事。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
         互選之,以後各屆董事由上屆董事會推選,董事任期為三年,連
         選得連任。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      (二)本會設常務董事五人,由董事互選之,並由董事自常務董事中推
         選董事長一人,綜理本會事務。
      (三)董事如任期內因故出缺時,得由董事會,遴選聘補之至原任董事
         之任期為限。
      (四)董事會每年舉行兩次,由董事長召集,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。
      (五)董事會職責:
         1、保管基金並擴大基金來源。
         2、計劃、監督本會工作及其範圍。
         3、遴聘職員。
         4、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。
      (六)本會董事會議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董事過半數
         方得決議。
  第五條:監事會
      (一)本會設監事五人,組織監事會。第一屆監事由發起人互選之,以
         後各屆監事,由上屆監事會推選,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      (二)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綜理監事會事務。
      (三)監事如任期因故出缺,得由監事會遴選聘補之至原任監事之任期
         為限。
      (四)監事會每年舉行兩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或得與董事會聯合召開之,
         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。
      (五)監事會職責
         1、查對本會帳目基金之使用及收支情形。
      (六)本會監事會議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監事過半數
         方得決議。
  第六條:名譽董事長、名譽董事及顧問:
       本會得設名譽董事長一人,名譽董事、資深顧問及顧問若干人,由董
       事會聘請之。
  第七條:職員:
      (一)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及副執行長一至二人、會務人員若干人。
      (二)執行長、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,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解聘
         時亦同。其他會務人員由執行長報請董事長核定。
      (三)執行長秉承董事會綜理本基金會各項業務及其他交辦事務。
      (四)本會董事、監事均為名譽職。執行長以下人員專任者支薪給,兼
         任者酌支車馬費。
  第八條:基金及營運:
      (一)本會基金由發起人邱仕榮等人捐助壹百萬元,並得繼續接受個人
         及團體之捐贈。
      (二)本會所需費用,由本會基金產生之孳息、及各種捐贈撥充之。
      (三)本會經費,除推動本會業務費用外不得移作他用,如屬不動產,
         非經董事會議決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,不得為物權之移轉或設
         定。
      (四)本會繼續接受捐贈時,於不違背第二條所定宗旨範圍內,得經董
         事會同意,由捐贈人指定用途,設立基金專戶,推展有關業務。
      (五)本會為完成第二條所定之目的事業,設置「財團法人台大景福基
         金會校友聯誼社」(簡稱『台大景福校友聯誼社』)為作業組織,
         並組成管理委員會,負責景福會館企業化之經營,協助推動校友
         聯誼活動,加強校友之團結互助。(聯誼社之組織規程另定之)
  第九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
      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或其他自治團體所有。
  第十條:附則:
      (一)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。
      (二)本會辦事細則另定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